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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采用爆炸方法抢劫金融机构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刘志鹏 时间:2018/12/4 16:34:26 浏览:3033次

 

崔某某采用爆炸方法抢劫金融机构案

 

被告:崔某,男,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辩护人:刘志鹏,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聪,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崔某经营超市的隔壁是一家银行。20171月份开始,崔某由于债务缠身,遂蓄意抢劫该银行资金用来偿还债务,于是准备爆炸工具,并将其经营的超市与银行之间的隔断墙挖开一小口。同年5月某天,崔某将自制爆炸装置放入墙内,并点燃爆炸物,将银行营业厅与超市连接墙炸开一个约50*50厘米的洞,致银行天花板被炸落,营业厅内物品受损、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受伤。爆炸后,崔某看到该李某从炸开的洞口爬到超市并躺在超市地上,崔某将李某从超市抱出并开始灭火,未进一步实施抢劫行为。同时崔某让超市在场人员王某报警,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其本人拨打119火警电话。物品损失鉴定价格约4万元,李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属轻伤一级。

辩护意见:

一、崔某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中止,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在出现炸洞时,崔某本可以钻过炸洞继续实施抢劫行为,最终完成犯罪行为,但他一发现超市有伤者时就立刻放弃了抢劫行为,用救人行动证明了已经放弃抢劫意愿,构成犯罪中止,主观恶性小。

二、案发后崔某积极抢救伤者,及时组织报警和救火,真诚悔过。爆炸发生后,崔某立刻先告知案发现场的治保会保安王某拨打110报警,发现伤者后就立刻将其抱出超市,将伤者放到安全地带后返回超市内积极救火。报警、救人、救火等行为充分反映了崔某真诚悔过,再犯可能性很小。

三、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崔某当庭自愿认罪,平时表现良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蓄意以爆炸方法抢劫银行,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辩护人“被告人崔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和救火,对其爆炸发生后未进一步实施抢劫的行为,及以上悔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和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最终判决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崔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损失203455元,赔偿银行39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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